参加娱乐节目造成九级伤残
2015年0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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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王玉霞
  聊城陆某参加某影视公司组织的竞技活动,却不想在竞技活动中受伤,陆某将该影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昌府区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该影视公司承担60%的责任。
  参加竞技娱乐
不慎摔伤

  2014年,陆某看到某影视公司举办的竞技娱乐节目,便报名参加。在其中第三个流程中,在举办方提供的设备器材上不慎摔伤,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拨打120将陆某送往聊城市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经有关部门鉴定,陆某为九级伤残, 
  陆某认为该影视公司作为活动主办方负有为选手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自己受伤严重,被告影视公司的经济器材在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影视公司应赔偿陆某的损失。 
  但被告影视公司认为:该公司对陆某的受伤不具有过错,该公司认为进入比赛现场的参赛选手都经过报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不具有任何疾病才能参赛。报名时对注意事项和禁忌情况进行了明确说明。参赛时应当佩戴护腕、护膝等安保设施。 
  被告影视公司还辩称,陆某是否在他们竞技现场受伤,应当有陆某举证证明。另外陆某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即便是在他们公司的竞技现场受伤,陆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影视公司还辩称,如陆某有证据证明是在活动现场受伤并经法院确认后,保险公司可以在参赛选手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内补偿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部分合法的损失。
影视公司被判
担六成责任

  东昌府区法院经庭审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陆某提交的证据及该影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影视公司系该竞技节目的主办单位,庭审过程中,法庭限该影视公司在10日内将竞技现场的录制带原件提交法庭,该影视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上述证据,故该影视公司称陆某未参加该竞技活动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另根据原、被告陈述及陆某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陆某参加了该影视公司主办的竞技活动并在第三关摔倒受伤的事实。庭审过程中,影视公司称陆某未戴防护用具,影视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对陆某没戴防护用具即上场比赛未加以制止,对陆某受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陆某称影视公司所提供的设施不符合标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遂依照法律判决,被告影视公司一次性赔偿给陆某各项费用共计80000元中的60﹪即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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