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答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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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某晚,孙某联系陈某,想向陈某借款,由胡某做担保人。当晚写借条时陈某提出,胡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要求以胡某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经孙某向胡某请求,胡某同意作为借款人,并填写借条,向陈某借款90000元,孙某签名担保。后孙某与陈某一同去建设银行取款,并在银行交付给孙某借款90000元。现在孙某无法偿还借款,陈某将胡某作为被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解答:
  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陈某起诉胡某作为被告是正确的,从胡某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胡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孙某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但是从借条内容来看,孙某是担保人。但是陈某仅提供借条证明其与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不够的。民间借贷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同纠纷,除了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不够的,陈某还要提供相应款项支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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