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树影响庄稼 两村民互诉维权
菏泽中院判处这俩村民各自清除自家的树木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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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月15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近日,菏泽中院审理了一起因为栽种树木影响庄稼生长要求排除妨碍的案件。村民王某和张某有两块地相邻,由于双方均有栽种树木影响对方庄稼生长的情况,又多次协商无果,双方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审理,双方各自被判处清除妨碍他人庄稼生长的树木。
  王某和张某承包的责任田相邻。2000年,王某在自家责任田里培育绿化苗木,随着苗木渐渐长大,影响到了张某田地里庄稼的生长。为此,张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之后,张某一气之下也在自家的田地里栽种了杨树。
  后来,王某又在自家责任田里改种庄稼。起初,张某的树并没有对王某的庄稼产生影响,但随着树木一年年长大,张某栽种的杨树对王某庄稼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期间,王某又多次找张某协商,希望他将影响庄稼生长的树木刨掉,但始终没有结果。
  巧的是,2013年,张某承包了同村人的一块河滩地。不巧的是,这块河滩地又与王某家一块承包地相邻,而在这两块承包地中间有4棵王某在早年间栽种的桐树,这4棵桐树也影响到了张某庄稼的生长。
  如此一来,王某和张某两家因为栽种树木影响庄稼生长的问题多次协商却始终谁也不肯让步。无奈之下,双方均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清除妨碍,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张某在其所分的与王某责任田相邻的宅基地上栽树,不顾邻地的采光,给王某庄稼造成了损失,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法予以支持,涉案杨树影响王某责任田采光,应予清除。
  张某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的涉案河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亦受法律保护。王某在其与转包的责任田间栽种的桐树,亦对张某的庄稼造成了影响,侵犯了转包的土地经营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法亦予支持。王某种在与转包的责任田之间的4棵桐树影响责任田采光,亦应予清除。
  最终,法院分别根据张王两家栽种树木影响对方庄稼生长的程度和范围,分别判处王某和张某各自清除自家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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