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45种慢性病门诊治疗可享报销
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
2015年0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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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门诊治疗慢性病报销比例有所提高(资料图)。本报记者 李岩松 摄
     本报济宁1月19日讯(记者 贾凌煜)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鉴定的病种增加到45种,根据病情轻重分为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病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是在原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特殊疾病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分别包括40种和15种,整合后达到45种。”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科科长马国善介绍,这些慢性病根据不同类型,享受的报销待遇也有所不同。
  马国善介绍,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具体来说,甲类病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乙类疾病5000元,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甲类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恶性肿瘤患者同时有两个部位肿瘤或转移肿瘤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待遇);患两种或两种以上乙类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同时患甲类、乙类疾病的,按照甲类疾病的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元。
  医保制度整合后,特殊疾病改名为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不过甲类疾病可随时鉴定。患有这45种病种的参保人员,经鉴定符合后,可享受报销待遇。
  门诊慢性病就医实行定点管理,经鉴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可选择辖区内一家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参保居民只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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