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连撞事故责任认定大不相同
2015年01月2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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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撞事故关键看过错责任划分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尉称,连环撞车交通事故并不以肇事车辆之间是否直接碰撞为要件,关键是看过错责任的划分。一般情况下,多辆车连环撞,会被认定为一起事故,但碰撞事件间隔较长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两起事故。有个例子,高速路上,货车A行驶中侧翻,轿车B因无法躲避与其相撞,现场因无法立刻清理,轿车C开过来时在躲避中碰护栏又撞了货车A,货车A的司机受伤。这就是两个事故。
在这两个事故中,如果轿车B和轿车C保持车距、紧急处置等均无过错,那么在A撞B的事故中,A可能要付全部责任,而C撞A的事故中,A和B可能要负事故同等责任,C无过错可能就不需要负责任或需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小。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宇南称,在连环相撞事故中,有不少车是没有直接碰撞,但却要负全部责任的。比如车辆A逆向行驶撞了正常行驶的车辆B,导致车辆B和旁边的C或者D撞了。这种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在车辆A,车辆A的车主虽然没有和C、D直接碰撞,但仍可能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诉讼主体
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宇程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连撞事故中,各行为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起诉相应的责任人及其保险公司。如果交警也无法划分责任的大小时,就需要法院来划分责任了。这种情况下,事故受害人就需要将连撞事故中所有的车辆及其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宇南称,在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重要依据。但是从理论上来将,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当认定书与案件实际情况有偏差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视情况部分采纳或者不予采纳。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高速路上如果因高速路中央有障碍物而导致车辆连撞事故的发生,那么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障碍物。但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划分时一般不会将高速路管理部门也列入其中,这就需要车主注意证据的保留。这样在庭审过程中,事故受害人可以将高速路管理部门追加为被告。
事故责任与相撞次序关系不大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强说,车主之间流传一种最后一辆追尾车责任最小的说法,这是不对的。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特别是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车辆相撞的次序没有必然联系。
例如,前面八辆小轿车发生连环撞,但造成的损失并不大。这时,后面又上来一辆超载超速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导致前面八辆小轿车损失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能说最后一辆追尾车责任最小吗?恰恰相反,在交警的实际操作中,认定后车承担追尾全责或主责(不论是两车追尾还是连续追尾)反而占了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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