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能否随意调整行程?
2015年01月2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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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刊记者 李凝 通讯员 盖颖
案例
2014年8月,王某一行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韩国游。期间,韩方地接导游未经团队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行程,虽未减少合同中的服务项目,但整个行程顺序被打乱,导致某个重要景点缩短了游览时间,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地接导游认为在不减少项目的情况下,其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程安排。王某一行认为地接导游擅自变更行程是直接导致该景点未充分游玩的主要原因,同时中方领队也未尽到领队职责,未对韩方地接导游随意调整行程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损害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处理结果
经旅游质监部门调解,组团旅行社认可领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瑕疵及地接导游擅自变更行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同意给予一定的赔偿。
行程变更时 导游(领队)应怎样做?
根据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旅游行程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旅游行程是可以进行变更调整的。一、导游(领队)和旅游者协商一致,报旅行社同意;二、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为降低不可抗力对于旅游者人身、财产带来的风险;三、在行程中遭遇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除此之外,导游(领队)不可以随意调整变更行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行政责任。
本案中,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地接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权益,旅游者可以针对该事项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导游(领队)职责的?
本案中,中方领队在旅游过程中,未积极协助旅游者处理旅游行程中发生的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当旅游者对于境外行程安排提出异议时,作为领队应及时掌握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向境内组团社联系并反映相关问题,做好与境外地接社、导游和游客的沟通,及时在当地化解相关问题。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
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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