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
停车费该谁收应立法明确
2015年0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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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停车,收费的太多了,也不知道收得合不合法、合不合规。”26日,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将一份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提案带到了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他建议,公共场所的停车费收支状况应定期公示。

  本报记者 李钢     

  有车一族大多有过这样的经历:刚在一个没见有什么收费标识的路边停下车,便走来一名收费员伸手收费。收费员是哪个单位的?收费合不合法?交完费,心中留一堆疑问,很是别扭。
  张法水调研发现,如今城市停车非法收费随处可见。一些个人和单位不经批准许可,随意占用部分车行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城市空地,自行划设停车位,就地收费,大行“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逻辑;还有的个人和单位,利用交通管理部门划设的路内免费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位,非法收取停车费。
  收费标准也很随意。非法收费点,收费多少完全由看管人员随口定;正规的收费点,则存在不要发票、看管人员可以打折的现象。
  收费人员也是鱼龙混杂,难辨真伪。很多车主交了钱,都不清楚到底是谁、哪个单位或主体收的钱。
  “更为重要的是停车费都去哪儿了?”张法水提出疑问:各个城市每年收了多少停车费?都是谁收的?这笔钱用到哪里去了?
  张法水建议,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对非法收取停车费的现象进行治理整顿,该行政处罚的要行政处罚,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的,要毫不手软地打击。
  其次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停车费的收取主体。张法水认为,对于经批准许可,个人或单位投资设立的城市停车场,停车费的收取主体应是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利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因是利用的公共资源,停车费的收取主体可规定为区县人民政府,停车费则纳入地方财政。
  对于利用公共场所收取的停车费,张法水建议列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治理。县(区)政府停车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资金滥用或收费流失。
  此外,张法水还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应统一设置停车场、停车点标识,并将是否收费的提示设置于显著位置。实行收费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准并常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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