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办法出台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2015年0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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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王明婧)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全市防洪和调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近日,德州市出台《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提出一系列保护措施,其中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办法》主要对德州辖区内的黄河、漳卫南运河、徒骇河、马颊河和德惠新河的管理和保护进行明确,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三干流河道的管理范围分为有堤防段和无堤防段,有堤防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段为河岸线外10米。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已确权登记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禁止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沉船,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晒粮、打井、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或其他严重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
  在河道上建设防洪工程或者其他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在洪泛区、蓄滞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提出防御措施。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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