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电轿被判拘役俩月
2015年0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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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1月26日讯(记者 邓兴宇 通讯员 单硕) 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两个月。
  据了解,事发当日,被告人杜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巨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鄄城县郑营镇碱曹庄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鄄城县阎什镇村民周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被告人杜某受伤、两车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杜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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