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了官司,转让货车欲逃避执行
“老赖”最终难逃法眼,该车辆被法院强行用来还债
2015年0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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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蓉 刘斌    
  两人打官司,法院判决欠款人还款。但是欠款人迟迟不还款,并将自己名下的货车转给自己的表兄,称自己欠表兄钱,用车抵表兄的债,但是又拿不出自己欠表兄钱的证据,最终,法院将货车强制执行。
  2012年,李强与张明(均系化名)因买卖合同纠纷,打官司到了岚山区法院,经法院调解,由李强向张明支付欠柴油款58440元,后李强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张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强名下的自卸货车。
  在法院执行期间,葛伟(化名,与李强系表兄弟关系)作为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因李强拖欠其借款23万元,双方一直在商量以涉案车辆折抵欠款,称法院要执行的涉案车辆,已经被李强转让给自己,故而法院不能对涉案车辆进行强制执行。
  岚山区人民法院查明,李强与葛伟系表兄弟关系。李强、葛伟均表示涉案车辆已经抵给了葛伟,但葛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涉案车辆所抵之债,即葛伟与李强欠款的相关事实,特别是按照李强与葛伟的陈述,所抵之债数额为23万元,属数额较大,葛伟需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另外,葛伟与李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出具的证明及材料,不足证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实。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葛伟的诉讼请求。后葛伟对岚山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葛伟要求确认其对涉案车辆具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日照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葛伟主张借给李强23万元后李强未偿还,故双方签订以车抵债合同,李强以涉案车辆抵顶欠葛伟的债务,张明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葛伟与李强系亲戚关系,双方签订的以车抵债合同系为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虚假合同,为核实葛伟主张的以车抵债合同的真实性,原审中法庭要求葛伟提交其与李强之间存在23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葛伟并未提交,故原审法院对葛伟主张的其与李强之间以车抵债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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