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交钱保单未生效,出事不赔?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期应从交费时算,判保险公司赔31万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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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投保人给自己的车交了保费后,第二天就发生交通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近日,聊城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时间,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1万余元。 

  去年的6月12日16时,大货车车主周强(化名)让妻子带着保费和相关手续到某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办理保险,并将一万余元保费交给业务员。该保险公司于6月13日10时签发保险单,注明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14日零时至2015年6月13日24时。
  而在6月13日9时,周强驾驶的货车与王梅(化名)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王梅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伤残。其中王梅住院39天期间,共计支出费用45645.21元。王梅出院后仍需一人长期护理。
  经过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周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梅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后,周强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差接近一天)为由拒赔。拿不到保费的周强也无力支付王梅相关费用。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梅将周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6月12日16时,周强的妻子携带该车的投保手续到该保险公司在香江市场设立的办公室投保,并将一万余元的保险费交付给该保险公司的员工。此时应当认定双方就保险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时间,即2014年6月12日16时,保险公司未及时签发保单属其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遂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王梅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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