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力度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职者占3%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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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9日讯(通讯员 赵凤良 赵海永 记者 王领娣) 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对春节前后加大追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力度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通报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139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387名,因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而主动履行义务的82人。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涉民生执行案件的主要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农民工不主动提供或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和积案较多的特点,全市法院涉民生执行案件共有717件。
滨州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刘学智介绍,中院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清案活动向前发展,摸清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底数,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处理,待有财产时继续执行,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集中力量,尽快执结。
“对拒不申报财产逃避执行的,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措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刘学智说,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387名,其中涉民生案件717件,现已执结216件,执行到位634.9万元。
下一步,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划拨、拍卖、变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适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互联网、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妨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全市被执行人2387名
涉民生案件717件
主动履职82名
已执结216件
上访十五年积案被执结
2014年12月24日,滨州中院顺利执结一起上访十五年的执行积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原告李某诉被告沾化某街道办事处大李村村委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由大李村村委负责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32608.34元。二审判决生效后,该村委会因系贫困村暂无执行能力,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2004年9月13日,法院将执行到的村属集体土地承包费6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
2014年5月,李某再次到法院要求执行该案。经查,2014年恰逢大李村机动土地新一轮承包,大李村将获得80余万元承包款,该案有执行的可能。执行过程中,得知该案被执行人大李村村委正值换届时期。考虑案件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先后10余次前往该村委会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大李村村委一直拒绝履行,又找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因对迟延履行利息存在分歧,未能协调解决。
为此,滨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大李村委的村委主任李某采取拘留措施。随后,李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承认错误,被执行人大李村委和申请人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大李村委当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
本报记者 王领娣
被执行人受限主动履责
惠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惠民县法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买卖合同款1535214元及利息。
执行干警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局的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在山东省内并无存款,惠民某房地产公司帐户上仅有两万余元存款,公司账户已长时间不使用。
面对此种情形,执行干警向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予以张贴禁止给付购房款公告,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利用其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购房款的收交,转而出具正规发票规避执行。
鉴于此案被执行公司有多次变更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惠民法院决定对陈某、陈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惠民县工商局送达协查通知,禁止该公司进行股权、法定代表人等内容的变更。
原来游某因开展业务经常需要乘坐飞机、高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游某无法乘坐飞机、动车。游某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法院请求还钱,并在私下里与申请人多次接触,以求达到执行和解,希望法院尽早将信用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2015年,被执行人山东惠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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