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定损跟物价评估差了三倍
工程车车主称定损价低,保险公司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2015年02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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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艳艳
高新区一辆后八轮自卸车被撞坏车头,因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4S店无法达成一致,车主只好委托物价部门评估。评估结论书下来后,车主发现物价部门的定损金额是保险公司定额的3.68倍。对此,太平洋保险公司称,不否认物价部门定价的合法性,但既然双方存在争议,建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车主反映 定损价不够维修费的1/3 无奈找物价部门评估
去年11月22日凌晨,烟台高新区某工地内,一辆后八轮自卸车撞上铲车致使车头受损,车辆左前门、仪表盘、方向盘等部位受损严重。
事发后,车主姜先生立即将车拖到维修厂。可问题很快出现,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员对车辆维修费核价5731元,4S店认为这个价格太低。“这个价格还不够维修费的三分之一,我们不能赔本。”4S店人员不同意,保险公司人员也丝毫不肯做出让步。
3天后,4S店工作人员提议,“我们谈不拢,不如找物价部门定损吧。”姜先生想到工地上还有施工任务,拖延时间只能延误工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先生来到牟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11月25日,牟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烟台市牟平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经现场勘验,该车维修的价格认定金额为21100元。这个价格比保险公司定价的5731元高出15369元,是保险公司定价的3.68倍。
物价部门的定损单一出来,姜先生就到4S店维修了车辆,4S店也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9600元的维修发票。12月8日,车辆修好了,姜先生给保险公司定损员联系,告知定损数额,并把发票和定损单交给他。“当时他没说行,也没说不行,打电话问,他就说正走程序,正在商议。”
车子取出来一个月后,姜先生再次咨询保险公司,可定损员回复,物价部门定损,单位不认可,“不行就走法律程序解决。”
“车子取出一个多月了,保险公司突然不肯付钱了,就因为他们不认可物价部门的定损单,要按保险公司的标准来支付。”姜先生无奈地说,“保险公司先评估再进行理赔,这个过程中,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有失公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一位张姓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本保险公司定损材料。他说,姜先生的车辆是陕汽生产的,车辆定损的依据就是从陕汽厂家系统截屏下来的价格。“这个价格又分市场价和服务站的价格,我们为姜先生执行的就是较高的服务站价格。”该负责人说,根据这个标准,物价局定价明显高了,比方说,车辆仪表台价格625元,物价局价格是2327元;左前大灯187元,物价局定价403元;前围面板572元,物价局定价874元。“一个面板价格就差了300元,我也想知道物价局的定价有什么标准?”张先生说。
保险公司定损价格5731元,物价局定损价格是21100元,到底哪方定价更准确?张先生说,保险公司出具的价格是公司与汽车生产总厂家的协议价格,现实中汽车4S店不一定按照这个价格执行。他不否认物价局定价的合法性,但既然双方存在争议,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记者对此咨询了牟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称物价局有统一的定价规范,认定价格肯定是有依据的,“现实中类似案例有不少,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定损价格,市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胜诉可能性很大。”
保险公司解释 定损依据来自厂家系统,物价部门定价明显高
律师说法 法院一般以物价部门定损评估为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亮表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定损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将根据市场价给受损车辆定损。
张晓亮说,保险公司既定损又理赔,难免出现车主对定损结果表示怀疑的情况,因此交由第三方定损评估,有利于各方公平。“有时保险公司出具的是维修价格,物价部门给出的是更换价格,这也导致定损价格的差异较大。”他说,在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标准有出入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物价部门的定损评估为准。
一位汽车行业专业人士透露,一般来讲车辆定损和维修价格总会有一定差距,但相差3倍多的情况还是比较罕见的。该业内人士说,保险公司本身负责理赔,定损金额和其利益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是否会压低保价而按照较低价格定损就不好说了,而民间也有保险公司车险定损“十赔九不足”的说法。但是,如果由投保人自己选择修理厂进行定损评估,保险公司又会怀疑被保险人和修理厂串通,有骗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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