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在获选地级城市中排名第二
2015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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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日讯(记者 张浩)在2月28日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暨学雷锋志愿服务大会上,潍坊市以地级市第二名的成绩荣获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获选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共有34个,其中地级城市22个。山东省共有威海、潍坊、东营3个城市以全国地级城市第1名、第2名和第5名的成绩入选。同时,青岛、烟台、临沂、淄博4个城市,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其中烟台是第四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
  “全国文明城市”是由中央文明委组织、每三年一届的评选表彰活动。第一届全国文明城市(区)于2005年10月评出,第二届于2009年1月评出,第三届则在2011年12月20日评出。本届评选以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评选周期的总成绩作为依据。
  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我国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一张最具含金量的国家级“城市名片”,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潍坊从2005年启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潍坊市政府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其中在2012、2013年度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测评中,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成绩分别位列全国地级提名城市第6名和第1名。
  表彰大会后,潍坊市市委书记杜昌文在与中央媒体记者座谈中表示,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全市920万市民的一份荣耀,实现了阶段性目标。潍坊将以此为新起点,以全国文明城市的新标准新要求,引领全市各项工作,无愧于“全国文明城市”这份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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