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老乡医”将有生活补助
今年起,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享受生活补助
2015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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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德领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菏泽市卫生计生委、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原为菏泽市户籍现已迁出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等将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老村医今年起享受生活补助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菏泽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该《意见》规定的待遇。
  同时,原为菏泽市户籍现已迁出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将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据菏泽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执行,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开始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补助金以县级财政筹措为主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区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进行。
  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移出(入)县区、市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县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和有关部门为名额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变更名单由乡镇(街道)在一个月内审核上报,县区审核,市终审核定,报省备案。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意见》规定,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以县级财政筹措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意见》要求搞好政策衔接,已出台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县区,要统筹做好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确保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补助水平不低于该《意见》标准。对于乡村医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受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由各县区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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