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烫伤孩子,经销商赔千元
司法干警调查发现超市违规销售,故应承担责任
2015年03月0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3月4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付洁) 大年初三,魏某七岁的儿子和几个小伙伴在家门口燃放烟花时,烟花突然倒地,喷出的火焰将魏某的儿子手臂烫伤。魏某认为,自己在刘某的超市购买的烟花烫伤了孩子,刘某应该承担医药费用。经过司法干警调解,刘某赔偿魏某1000元。
年前腊月二十七,南沙河镇某村村民魏某到集市上买年货,买完年货后,魏某在路边的一家小超市里买了几个小型烟花和一些鞭炮。大年初三,魏某七岁的儿子和小伙伴们在家门口燃放烟花时,烟花突然倒地,喷出的火焰将魏某儿子的手臂烫伤。魏某和妻子将儿子送往滕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药费一千多元。儿子出院后,魏某和妻子来到购买烟花的超市,找到超市老板刘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两千元。刘某称烟花爆竹是从正规的生产厂家购进的,没有质量问题,拒绝了魏某夫妻的赔偿要求。魏某拉着刘某来到滕州市南沙河司法所讨说法。
司法所干警找到刘某提供的烟花爆竹生产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陈某出示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干警发现,该公司取得了烟花爆竹生产资质并经过有关部门登记许可,生产的烟花爆竹经过国家质量安全检测,是合格的,烟花爆竹质量本身不存在问题。
经过对刘某的超市进行实地查看,干警发现刘某的超市没有办理爆竹烟花销售审批手续,店内的烟花爆竹随意堆放,没有专门的存储场所。干警指出刘某并不具备储藏烟花的条件和场所,更没有销售烟花的资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刘某对魏某儿子的受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干警也对魏某夫妻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照看、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他们在孩子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其儿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过司法干警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魏某各项治疗费用共计1000元,魏某夫妇放弃对刘某的其他诉求。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