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就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答记者问
2015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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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 哪些县(市、区)开展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条件,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目前,各市共确定了章丘、平度等22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县,先行开展试点。
  二问: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符合哪些条件?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信誉良好。
  在22个试点县范围内符合以上条件的农名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
  三问:互助资金在来源、规模和使用上有哪些要求?
  互助资金来源包括符合条件的社员自愿承诺出借的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股金等可用于互助的资金,其中货币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专项基金等,需经社员大会同意后方可用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单个社员的资金存放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资金存放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但不得超过1000万元。
  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
  四问:参加信用互助的社员有什么要求?
  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并报送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注册登记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只能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员吸收或发放资金: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自然人社员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社员的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原则上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法人社员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且近2年连续盈利。
  五问:银行托管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中发挥着哪些作用?
  为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便捷和互助业务的规范有序,《暂行办法》要求,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互助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监管部门应当与合作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托管银行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吸收和发放资金,应当通过合作托管银行结算,由合作托管银行为社员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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