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改立法法?
2015年03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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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的3月,世界首部冠以“立法法”的专门法律在中国诞生。立法法的根本宗旨是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前提与基础。调整重心有两大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俗称“立改废”);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
  由于事关国家立法权这一重大问题,立法法成为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之一。不过施行十五年来,产生了很多问题,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立法粗糙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扭转。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的民主性问题。立法未能充分反映民意,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均受到诸多限制。“部门立法”现象未根本改观。
  二是立法的科学性问题。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论证、审议,到法律的颁布、编纂、修改等各个阶段都存在专业性、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三是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处理问题。改革突破现行法律造成改革于法无据,改革先行、修法滞后的问题还比较普遍。
  四是党的领导与立法加强的关系问题。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尚缺乏原则和体制机制保障。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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