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启动,山东试点实施
我省人民监督员本月完成选任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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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特派记者 马云云)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方案印发实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从检察机关改为司法行政机关,避免“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也进行了拓展,可对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表示,这增加了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以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选任,有人说这是检察机关“自己找人监督自己”,对此,改革方案明确要求,今后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全国10个省区市先期试点此方案,山东位列其中。从去年初开始,我省就着手开展试点工作,目前省检察院和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已经选任完毕,共计56人,全部由省司法厅负责。本月初我省刚公示了第一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省检察院原有29名人民监督员,征求意见后,有1人表示不再担任,在其余28人的基础上,又新选任了18人,共计46人。他们有的来自党政机关、医药卫生界、新闻媒体界、文化教育界、企业界,有的是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
  市一级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正在进行中,按照进度要求,3月底要全部完成,也就是说,本月底我省改革后的首批人民监督员将全部完成审查选任。之后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继而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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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监督员意见 检察机关要作解释
  本报特派记者 马云云 
3月11日发自北京       

  如果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与检察机关的相左怎么办?方案设置了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也就是说,检察院如果不采纳人民监督员的决定意见,要做出解释,如果人民监督员仍然坚持,可以提请复议。
  “改革方案会更好地规范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表示,从立案到羁押,从扣押款物到公诉各个阶段,都要接受监督,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回访,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压力大了,必须把案件办好、办扎实。我省检察机关将不断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改革试点工作创造条件、打好基础,确保改革试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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