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认账,聊天记录成“铁证”
无棣法院审理首起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民事案件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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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1日讯 (通讯员 刘广飞 记者 王丽丽) 谈恋爱时,孙某将18000元钱借与范某并未要借条。分手了,孙某催范某还钱,范某却不认账了。最终,无棣法院以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为证,范某当场承认借钱事实并很快将18000元钱还给了孙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范某原系情侣关系,因为范某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孙某就将自己积攒的18000元借给了范某。由于当时两人正处于如胶似漆的恋爱期,谁也没提要书写借条的事情。等到两人恋爱关系分崩离析,孙某再向范某索要那18000元时,范某却翻脸不认账了。于是孙某打印了证实范某欠其钱的QQ、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来法院起诉。
  虽然QQ、微信作为即时聊天工具,不采用实名登记,登录人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当承办法官将孙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向范某查证时,范某万没想到孙某会借聊天记录起诉自己,在明明白白的聊天记录面前,范某承认了欠孙某钱的事实,很快将18000元归还给了孙某,该案以孙某撤诉而顺利结案。
  这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无棣法院首起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审理的民事案件。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新民诉法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就意味着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等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当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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