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卡到期,金额就清零?
市场监管局:店家的格式条款是违法的
2015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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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在检查后向违规商户告知违规详情。
     手上的优惠卡到期了,里面的金额却没用完,相信不少消费者遇到过同样的问题。这该怎么办呢?优惠卡只好作废了吗?近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类似的消费者举报。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文/片 本报记者 修从涛    通讯员 邓永超 
  消费者反映:
优惠卡到期
店家称无效了

  “2014年8月3日,花210元办理了会员卡,时间为7个月,一共可以使用七次。但是现在只使用了两次,店家称已经过期无法使用了,只能再缴纳20元续一个月。”9日,市民齐先生以店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高新区丁豪广场三楼舜华糖果儿童乐园投诉到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齐先生所称的会员卡实际是一种优惠卡。记者在这家儿童乐园的柜台处看到了同样的优惠卡,上边标注“优惠卡:210元7次,期限7个月”,每张优惠卡还标有编号,卡片的背面还标有“该卡不退不换,丢失不补”字样。此外,柜台处还张贴出另外的一种优惠卡形式:360元/15次,期限15个月。据儿童乐园负责人介绍,优惠卡的编号并非实名记录,因此属于不记名卡。
  对于齐先生实名投诉的内容,店家表示不觉有什么不妥之处,并介绍,其接触到的优惠卡中都有优惠期限,期限到期,卡片自动失效。记者从在该儿童乐园里游玩的孩子家长处了解到,他们对商家推出的优惠卡了解甚少,尽管也有人对预付款是否该退还提出疑问,但多数消费者仍表示优惠卡一旦过期,即便没有用完也只能自认倒霉。
市场监管局:
格式条款违法
店家需更正

  对于市民齐先生的投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监管办公室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查,该儿童乐园的确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商务部2012年11月实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此外,《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不退不换,丢失不补’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过期后消费者的预付款不退也涉及非法牟利,都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介绍。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店家同意给齐先生补卡,没有用完的优惠项目或者退还余额或者继续使用。
市场监管局提醒:
优惠卡众多
办理需谨慎

  2013年,曲女士在高新区丁豪广场竹林深处办理了儿童设施游玩卡,2014年10月份发现,该店已经倒闭,但会员卡里的钱未使用完。于是,曲女士多次向工商部门举报,尽管举报行动持续了近半年,但最终不得不因商家倒闭找不到负责人而不了了之。但自此以后,一看到有商家搞优惠卡促销,曲女士总会想起往事。
  实际上,在生活中,不少商家都喜欢通过优惠促销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理发时,理发店会推销自己的理发优惠卡;美容时,美容店会介绍自己的打折卡;就连去一些小吃店,也有商家催促办理会员卡。众多的打折卡、会员卡等已经成为时下的流行品。
  记者在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因为优惠卡、会员卡、打折卡等实质上的预售卡引发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一直高居经济纠纷案件前列。“有的不法商家通过预售卡方式回笼资金,并用回笼的资金继续开展分店,分店再发售预售卡,回笼的资金再开分店。但一旦经营不善倒闭,受害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售卡要看好商家的实力和信誉,谨慎办理,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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