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证据当事人被处罚
2015年04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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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日讯(通讯员 刘广飞 记者 王领娣) 近日,因提供伪造虚假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无棣法院依法对一宗民事案件的原告陈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陈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其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其工资收入问题。主审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后,觉得存在瑕疵之处,即从证据来源、证据形式、证据内容等多个角度一一询问当事人,结果陈某的回答吞吞吐吐,不能自圆其说,主审法官察觉到该当事人存在伪造虚假证据的嫌疑,随即向其再次强调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询问几个关键问题,最终陈某在法律的威严之下承认,这一系列证据系其伪造。
  为此,该院认为陈某提供伪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陈某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经过主审法官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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