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一名高三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检察宣告
2015年04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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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路玉娟 傅建慧 记者 苑菲菲) 日前,招远市检察院未检科联合该院派驻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室,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作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刘某依法进行了检察宣告。
  被不起诉人刘某,是一名高三学生,因和同学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厮打,刘某用拳头将对方鼻部打伤,构成轻伤。承办人对该案审查时,发现刘某作案时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经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其品行表现一贯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检委会讨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刘某及被害人就读的学校与招远市检察院派驻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室相毗邻,承办人从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出发,利用上体育课时间,让双方当事人及家长、公安机关办案人到检察室的检察宣告庭进行不公开宣告,并在宣告过程中进行了说理教育。
  此次检察宣告实行了派驻检察室辅助原则和办案就近原则,既方便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证不耽误他们紧张的学习时间,又使两名当事人解除心理包袱,轻装上阵,迎接高考。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使双方当事人及家长深受感动,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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