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女方的钱离婚后本息照还
2015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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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4月12日讯(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段晓) 男女双方恋爱时,男方借了女方3000元钱。婚后不久离婚,女方能不能把3000元全额要回来呢?近日,日照市莒县法院判决:3000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必须连本带息偿还。
  李强与刘艳(均系化名)于2008年相识,同年12月李强向刘艳借款3000元,并约定还款时付利息1000元,后双方恋爱结婚,这还款的事儿也就不再提了。而2011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家中物品折合人民币2000元归女方,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同年12月,刘艳为李强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收到车一辆及人民币2000元,此后两人无任何关系。”但后来,双方对李强曾经借过刘艳的3000元问题产生了分歧,刘艳一纸诉状将李强告上法院,称离婚时未找到借条,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处理,现在要求李强归还;李强则辩称离婚时已将所有财物算清,已不存在该笔借款。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前存在的债务,也不因结婚而消灭。李强所提供的收条虽载明“从此后两人无任何关系”,但因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借款,故无法证实离婚时双方已将所有财产关系算清,对李强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刘艳要求李强付给利息1000元,因该利息双方在借条中已约定,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李强连本带息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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