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树后又抢回,男子刀捅买主
还擅自砍光果树,日前被判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04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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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2日讯(记者 周衍鹏) 男子张某卖出树木后反悔,用卑劣手段将卖出的树木抢回,对方找其索赔时,竟持刀将对方捅伤。此外,张某在未取得林业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果园果树砍光并盖起养殖场。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张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03年3月,张某借平度市祝沟镇西孟村丁某的名义,以2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孟村南河岸杨树一宗,后张某将该宗杨树以28.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某、郑某等人。郑某等人开始伐树后,张某却纠集一伙人,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殴打伐木人员等卑劣方式,迫使郑某等人放弃伐树离开平度。随后,张某将杨树全部砍伐,连同郑某等人采伐后放在现场的木材共计400余方卖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后,郑某等人多次找张某索赔,但张某却不认账,后来就躲起来。
  2012年5月,在张某“失联”数年后,郑某偶然得知了张某的现有住处,便前去索赔。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手持木棍将郑某所驾驶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并持刀捅伤郑某颈部、左腋等部位,致其左侧气胸,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此外,2008年4月,张某与他人合伙转包了34.2亩板栗园。2009年,张某在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板栗树砍光,随后又在园内修建起养殖场,建筑面积1136平方米,其余地方种植农作物。
  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抢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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