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公布,高技术含量案件日趋增多
名字带上“皇冠”,酒店赔了6万
2015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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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王飞 陈燕萍 
  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审理结案的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内容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生产销售假药案等多个类型。从这批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新类型案件与技术含量较高的案件数量正日趋增多。

  乱用计算机软件
侵犯微软著作权

  2014年年初,原告美国微软公司状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获利与损失计算与传统商品有一定区别,若通过销售单价和英科环保公司、英科医疗公司应购买的软件数量来计算微软公司的实际损失是不可行的。故本案结合英科环保公司、英科医疗公司使用软件的数量、已购买正版软件数量和微软公司的正版软件价格,确定英科环保公司、英科医疗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已生效。
技术转让后  产值落后反被告
  2008年1月8日,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北京烨晶公司向联合化工公司提供“北京烨晶公司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蜜胺生产技术”的成套技术用于在联合化工公司处建造一套日产100吨蜜胺装置。同时双方约定,由北京烨晶公司成立了自己的设备制造公司—武汉昌发公司来加工专有设备。但涉案装置投入生产后,蜜胺产值达不到日产100吨的标准,联合化工公司将北京烨晶公司、武汉昌发公司告上法庭。
  后经法院判定,北京烨晶公司、武汉昌发公司各自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设备承揽合同约定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由北京烨晶公司赔偿联合化工公司经济损失920万元;武汉昌发公司赔偿联合化工公司经济损失1074万元。判决后,北京烨晶公司、武汉昌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未经对方允许
擅用他人商标

  原告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道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王公司的经销品牌二手车认证超市“车王”为知名商品,“车王”及相应英文名称、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道成公司使用了车王公司近似的英文名称和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车王公司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道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变更其英文名称的设计要素或附加区别标识,变更其营业场所装潢的色彩、排列等设计要素,并赔偿车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已生效。
原告不配合鉴定
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1年4月4日,原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化工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采公司”)签订海力化工公司29 100Nm/h环己烷尾气吸附装置技术协议,双方约定四川天采公司根据海力化工公司提供的原料气组分数据,为海力化工公司提供回收尾气有机物、制取氮气的技术服务,由四川天采公司提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调试、培训等现场技术服务,海力化工公司负责配套公用工程及软硬件配套。后设备使用时,海力化工以尾气不达标为由起诉四川天采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力化工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涉案装置不达标系四川天采公司设计缺陷所致,判决驳回海力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已生效。 
商标未被商用
企业逃过“一劫”

  原告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宝山”商标权。
  “宝山”商标原为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所有。2011年8月23日,湖岭水泥并入淄博沣水煤矿,后重组成被告淄博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后由张店区经信局主持,湖岭水泥同意绿源建材公司暂时使用“宝山”商标。然而2013年1月25日,湖岭水泥为偿还煤款,与新泰市泰能燃料公司协商一致,将四个“宝山”商标抵煤款转让给泰能燃料公司。后泰能燃料公司向法院起诉绿源建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宝山”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且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的,对商标权人索赔请求可不予支持。故本案判决未支持泰能燃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使用“类似”商标
房产商吃了官司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沂源金杉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沂源县开发建造并销售名称为“星河湾”项目的楼盘,侵犯了其“星河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同为房地产经营者的金杉置业公司的行为,对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金杉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元。
超期未完成作品
绘画大师被“解聘”

  2011年6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青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秋峰签订为期五年的委托创作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鲁青瓷公司主张李秋峰违反合同约定屡次为他人制作、销售作品,李秋峰未足额完成约定数额的作品,李秋峰的行为构成违约,李秋峰反诉主张鲁青瓷公司未提供充足裸瓶,没有购足约定数量的作品,也未足额支付制作款,鲁青瓷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李秋峰与鲁青瓷公司签订的合同,李秋峰支付鲁青瓷公司违约金20万元,鲁青瓷公司支付李秋峰制作款7200元。
未经批准使他人商标
淄博一酒店被告侵权

  原告六洲酒店集团享有“皇冠”、“皇冠假日酒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中国大陆开办了多家酒店,被告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假日酒店”)、淄博辉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为从事酒店服务的企业,在未经六洲酒店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将“皇冠”、“皇冠大酒店”等标识使用于其酒店的各种产品和服务上,侵犯了六洲酒店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六洲酒店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后双方达成调解,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六洲酒店集团经济损失6万元。
点歌系统侵犯放映权
KTV经营者受罚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称被告张茂良专门从事卡拉OK经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许可使用费,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歌系统,以营利为目的播放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令张茂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00元。
冒名生产万艾可
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成富与焦伟(在逃)商定合伙生产假冒辉瑞投资有限公司的药品“万艾可”及假冒礼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药品“cialis”(西力士),由李成富出资,由焦伟负责生产和销售。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成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依法扣押的假药、药品生产设备及生产原料,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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