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故,儿子独占抚恤金成被告
法院:抚恤金本着照顾弱小的原则,参照遗产分割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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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曹建华

  政府的一名公务员因病去世后,获得国家7万余元的抚恤金。但是其子未经4个姐妹和继母同意,私自将这些钱据为己有并拒绝与他人分割,“继母”无奈将“继子”告上法庭。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并调解了一起因一方擅自领取公务员遗属抚恤金引发的抚恤金分割共有纠纷案件,最后“继子”同意返还“继母”2万元,并将剩下的钱与姊妹分割。
  □【案情】
父亲因病去世
其子将抚恤金据为己有

  张伟(化名)原系岚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在编工作人员,与前妻共育有5个子女,一男四女。1978年,张伟退休。2002年,妻子去世。由于5个孩子都已经成家立业,为了让老父亲得到良好的照顾,5个孩子又给张伟张罗了个老伴赵爱(化名)。
  赵爱出生于1946年,现年69岁。2004年,赵爱与比自己大10岁的张伟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两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由于再婚时,两位老人各自的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老人也就没有对对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因此,张伟与赵爱的原有子女之间以及赵爱与张伟的原有子女之间均未形成继父子女和继母子女关系。
  2013年2月25日,张伟因病去世。按国家规定,政府应按张伟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张伟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73680元和丧葬费1000元,另每月支付供养遗属赵爱抚恤金600余元,直至赵爱死亡。
  2013年3月19日,张伟的儿子小张在未征得赵爱及其他姊妹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抚恤金和丧葬费从镇民政办公室领取并据为己有。赵爱要求与小张分割抚恤金未果后,将小张告上了岚山区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次性遗属抚恤金2万元。
□【审理】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但按照遗产进行分割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务员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本案中,张伟的死亡就属于公务员病故的情形,其遗属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遗属为多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属于遗属共有财产。
  “遗属指的是死者的近亲属。”法官介绍,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具体分配时参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官分析,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赵爱作为张伟的妻子、5个孩子作为张伟的子女,一次性抚恤金应在赵爱与张伟的五位子女间进行合理分配。
  今年4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小张给付赵爱一次性抚恤金补偿2万元,并当庭支付,小张与其四位姊妹之间的分配事宜由小张负责处理。
□【解读】
抚恤金分割
应该照顾弱小

  那么,遗属抚恤金到底应该按什么原则分割呢?
  法官介绍,公务员以及劳动者死亡后的一次性遗属抚恤金属于遗属共有财产,应根据遗属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来源等客观情况作合理分割,一般年老、年幼、生活条件较差的亲属应多分,年富力强、生活条件较好的亲属应少分,如条件基本相同可作平均分配。
  但是遗属抚恤金如若被一人领取并据为己有,极易引发其他亲属要求分割的家庭纠纷案件,从而引起家庭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读者碰到类似问题时,先本着照顾弱小、互敬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分配,切莫贪图利益,引发矛盾和纠纷。”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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