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公布201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假夫妻结婚又离婚民政局没审清给盖章发了证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泰安中院公布201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八个案例中,相关行政部门因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超越职权、没有事实根据等原因,引发行政诉讼并最终败诉。两例是个人败诉。

  职工下班早退出事故
人社局不认定工伤

  胡某丈夫丛某是宁阳一家机床厂职工。2013年10月17日下午5点50左右,丛某下班骑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死亡,而机床厂规定下班时间是18:00。胡某向宁阳人社局申请工伤确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丛某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属违反劳动纪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
当事人不在场就抽样
工商局取证无效

  2011年3月1日,安某销售给陈某10吨复混肥。同年11月7日,陈某向新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该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新泰工商局在未通知壮壮公司、安某到场情况下,对陈某使用后剩余18袋复混肥料进行抽样取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2年4月26日,新泰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安某罚款2万元,同时认定涉案复混肥是安某从壮壮公司购进的。壮壮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新泰工商局在未通知壮壮公司和安某到场的情况下抽样取证,违反抽样程序规定,作出《检验报告》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新泰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承诺处理宅基地纠纷
镇政府爽约

  王某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争议请求镇政府处理。2012年1月5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处理茅南村王某反映问题时限的意见》承诺:镇政府研究决定,王某反映的宅基地纠纷一事,于2012年3月底前重新进行丈量并处理。但镇政府未在《意见》确定时间内处理。王某提起诉讼,请求镇政府履行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依法处理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法定职责,但没有按照《意见》作出处理,既属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也属于没有履行承诺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处理意见》。
拆除违法建筑
镇政府越权执法

  2013年3月,张某未取得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房屋施工建设;同年4月28日,磁窑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原告在建房屋予以拆除。张某不服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在建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磁窑镇政府没有法律授权,属于超越职权行使职权,判决磁窑镇政府拆除张某房屋行为违法。
拆除违建三层会所
执法局证据不足

  2011年11月,响水县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分公司,在未办理“会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某区域内建设三层会所。宁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给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手续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会所”限期拆除。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宁阳分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但宁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无法消除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认定没有事实根据,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婚姻登记审查不严
假夫妻领到证

  2006年范某与第三人在宁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第三人持范某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该登记处以结婚证遗失为由,找人冒用范某之名补办了结婚证,该证上粘有第三人与冒名之人合影照片。次日,第三人又与冒名之人共同到该登记处申请离婚,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登记处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核发离婚证。后范某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准予离婚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到场的冒名之人和原告身份信息疏于审查,以致未发现办理离婚登记的到场当事人,与范某并非一人,导致冒名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冒名代签。其离婚登记行为应视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离婚登记行为。
变更养老金本人不知
社保处违反程序

  2013年12月27日,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作出《关于变更高某退休待遇的决定书》,将高某养老金由2872元变更为2878元。高某认为决定书中确认、变更的数额有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告知高某拟变更的事实、理由,并听取高某陈述和申辩,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生局程序不正当

  李某与周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根据夫妻俩申请,新泰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7年向他们发放二胎《生育证》。后周某生育第二个孩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李某夫妇提交二胎生育申请时,隐瞒周某为在编教师事实,作出撤销《生育证》决定。2013年11月18日,被告又向与李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李某夫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但《决定》内容是对李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该行为影响李某夫妇重大权益,被告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书面告知李某夫妇拟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房屋更名后又反悔
法院判其败诉

  1996年3月29日,泰山区人民政府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1999年4月2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据李某和谢某签订的《协议书》等申请变更材料,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谢某名下。2013年3月20日,李某认为1999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协议书》等有关变更登记材料上“李某”六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变更登记材料上六处指纹与李某指纹一致。可以证明1999年李某变更房屋登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市政府审查材料后进行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公司未按时年检
工商局后续处罚有效

  齐创公司于2007年经工商局登记成立,2008年宁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2007年年检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告在未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前提下公告送达其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无效。后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但公司仍未年检。工商局遂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齐创公司自2007年登记成立至今未按时参加年检,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于2008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系送达程序违法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非行政处罚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存在错误,后工商局完善相关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齐创公司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