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税收优惠
2015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在企业及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方面,我国还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之后的一系列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享受所得税的税前全额扣除。之后,如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等也取得了全额扣除资格。
  关于向部分基金会捐赠扶贫、慈善性物资的特别规定:2001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在随后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中,将受赠人中的公益组织仅限于中国红十字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这些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