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开远光灯鲜见处罚
2015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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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绍德

  深夜,一辆黑色轿车突然从道路北侧冲向南侧,撞断两根碗口粗的隔离桩以及一段防护网后,冲下十余米高的护坡。当事驾驶员称,当时自己正在与迎面驶来的大车进行会车,但对方的远光灯遮住了自己的视线,导致自己躲闪不及。(详见《齐鲁晚报》28日C12版)
  夜间驾车,迎面突然驶来一辆打着远光灯的汽车,一双明亮的眼睛立刻成了“睁眼瞎”,这样的情形想必驾驶员经常遭遇,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是屡见不鲜。
  一些驾驶员之所以滥用远光灯,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自私心理,远光灯能给自己的“前途”带来一片光明,至于给别人带来什么,并没有真正考虑过;二是从众心理,别人都开远光灯,自己不开总感觉有点吃亏;三是报复心理,本来没打开远光灯,可是突然被迎面而来的远光灯这么一晃,于是产生报复念头,立马打开远光灯。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罚。而事实上,很少见到处罚滥用远光灯的情况。相关的规定流于形式,这在无形中助长了人们滥用远光灯的现象。
  与查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相比,查处滥用远光灯的难度确实要大一些,这需要交管部门更有耐心,更有毅力。也只有不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才能遏制滥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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