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四个月只给一个月工资
公司不签合同被判支付双倍
2015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4月28日讯(通讯员 安兆宝 记者 张焜)一名工人在青州某公司工作四个月,但公司方只支付了一个月工资,还不签书面合同。工人在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28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公司方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却被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2014年4月,老家在湖北的齐某到青州一家管柱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当时与公司约定工资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6月初,公司方向齐某支付了4月份的工资,但此后一直未再支付任何报酬。 
  同年7月份,齐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递交辞职信,并离开该公司。辞职当日,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管柱公司一次性向齐某支付所欠工资9783元以及6月份和7月份双倍工资8177元,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青州法院。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过程中,齐某提交了自己在公司工作时使用的工作服、饭卡,以及辞职信及考勤表照片。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齐某四个月的出勤时间及工作量,法院最终判决,管柱公司向齐某支付所欠工资及双倍工资共计17960元。 
  28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的被告公司,因未与工人签订合同并拖欠工资,被判向包括齐某在内三人支付双倍工资。
  该案办案人员告诉记者,齐某自2014年4月12日到管柱公司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起劳动关系,并且该日期也是劳动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的起算之日。齐某2014年7月8日提出辞职正是其行使劳动者权利的行为。 
  他说,双倍工资是有期间限制的,即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也就是说,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最多只有十一个月,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终身合同。 
  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提出,双倍工资请求有程序和时效的限制,因为双倍工资属劳动争议的范畴,所以劳动者在诉讼之前首先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同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