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起冲突殴打他人获刑
2015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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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杨金坤) 只因就餐时发生言语冲突,就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并致人轻伤。近日,经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元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4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元龙与他人在该市某镇村一饭店就餐,被害人葛亮也在邻桌与朋友就餐。期间,与张一同就餐之人与被害人葛亮发生言语冲突,并用装有啤酒的玻璃杯对葛亮头部击打,张见状不但没有制止,还上前用酒杯对葛亮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脸部、眼部及后颈部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同年8月18日,被告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元龙伙同他人逞强好胜、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元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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