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食品店必须亮证经营
旅游景区不能随便卖吃的了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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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6日讯(记者 王乐伟 通讯员 胡化念) 6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5月份起开展规范全市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行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店须持有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规范行动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店要亮证经营,须持有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摊贩、达不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店和餐饮店,须持有《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从业人员须持有并展示健康证明。
  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负责人,要分别签订《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食品经营单位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还要如实登记《主要食品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名目公示》并在醒目位置悬挂。
  此外,行动要求经营和加工场所要清洁卫生;厨房要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鼓励和倡导实施明厨亮灶。
  据了解,此次规范工作根据景区规模、影响力及接待游客人数、食品经营业户等因素分三阶段进行。专项行动期间,市局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充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方法,动员各方积极参与规范工作,营造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规范治理浓厚氛围,引导广大游客自觉去亮证场所消费和“寻找笑脸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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