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贪人设备法人被判两年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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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周衍鹏) 企业被收购,法人代表于某为留下公司租用的设备牟利,就送了香港东路上一套房产给上级单位领导。经法院审理,于某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0年初,于某在担任青岛长城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长城移动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联通公司收购该公司过程中,为了取得该公司租用的青岛长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通信工程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的处置权,向青岛市对外贸易委员会外资处领导谢某请托。事成之后,于某为表示感谢,先后送给谢某位于香港东路67号金帝山庄的一处房产(购买价格40.8万元人民币)1套,现金4万元人民币,并为谢某报销个人消费品8千余元人民币。城阳区法院审理认为,长城移动通信公司仅租用长城通信工程公司移动通信设备,对该设备无处置权。但于某私下找到谢某帮忙,通过青岛市外经委下了红头文件,批准同意被租用的设备列入收购范围。通过谢某的暗箱操作,长城移动通信公司“合法”取得了这些设备的处置权。事后,于某送给谢某房产、现金、报销费用等表示感谢,其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于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谢某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4年6月,城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于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于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青岛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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