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模津贴每月上调百元
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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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肥城5月6日讯(记者 刘真) 6日,记者从肥城总工会了解到,肥城市下发《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泰安市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由之前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并向年满60周岁以上泰安市级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据了解,从2014年8月1日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泰安市级劳模离退休后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并向年满60周岁以上泰安市级以上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对目前在职在岗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和今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资金渠道按省、市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在泰安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帮助就业。市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再就业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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