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公布四起“民告官”典型案例
越权扣押 执法者被判违法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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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泳君 本报通讯员 周永恒
6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部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中,被告有区政府、工商局等。案件公布的初衷是建议行政机关坚持职权法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执法有据。另据记者获悉,自2013至2014年度,枣庄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00件,审结548件。
没有生产许可证,工商局扣押涉案物品
早在2012年,枣庄市某工商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种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小麦种子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大量的散装种子,现场工人正对其筛选、称重、分装、封口。工商管理部门以该种子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小麦种子生产为由,对其作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该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有专属性,其职权范围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任意超越。本案中,无论该种子公司有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小麦种子生产的行为,其涉案证据充分与否,均须以被诉工商管理部门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前提,这是认定被诉行政强制措施合法与否的关键。”6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是违反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执法监管机关。
“工商部门以某种子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小麦种子生产为由,对其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枣庄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枣庄市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征收补偿不合理,某区政府上诉被驳回
6日,枣庄中院公布的第二起“民告官”案件中,被告为枣庄某级人民政府。原来,早在2014年7月,李某等人通过“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向枣庄市某级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枣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生成了电子申请单编号,给出了“申请提交成功”的回复提示。因该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李某等人向上级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上级政府经审查,做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上级政府以不能证明曾向被申请人枣庄市某级政府提交过信息公开申请为由,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系主要证据不足。”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枣庄中院遂判决撤销了上级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行为,要求上级政府针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涉及到某区人民政府。原来,王某法与王某艳是父女关系,王某军系王某法的侄子。2010年王某法去世,其遗产房屋一套未做处理。2011年8月,某区政府与王某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所有权人为王某法的房屋的补偿款支付给王某军。王某艳认为该区政府与王某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主体错误,遂诉至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艳和王某法的生前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区政府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主体正确,因此,某区政府和王某军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该区政府提起上诉后,枣庄中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区政府的上诉请求。
认定事实不清,安监局行政处罚被撤销
2012年6月17日,枣庄某运输公司车辆将承运的玻璃运至滕州某客户处卸车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承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玻璃及三角支架明显倾斜,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车内清理杂物,导致被倾翻玻璃砸伤。调查组同时查明,该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不到位。此后,安监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该运输公司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予以维持。
枣庄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确定本案所涉物体打击事故的责任主体,应首先确定本次事故发生时就卸载玻璃具有法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主体,并审查该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现场安全管理及法定义务。
“就本次事故而言,该运输公司已将承运的玻璃制品运送至收货方指定的卸货位置,等待收货方卸车。安监部门在不能认定该运输公司为玻璃卸载义务主体,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前提下,以该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驾驶员防范意识不强,将运输车辆定为事故车辆,将该运输公司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依据不足。”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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