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钓:违背钓德 触犯法律
2015年05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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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一直披着神秘外衣的“钓鱼小药添加剂”,现在竟堂而皇之地销售。用此制成的钓鱼小药,钓友触及化学残留刺激、烧灼皮肤;闻之头晕恶心,甚至呕吐伤身;垂钓污染水质、毒害鱼类。(本报4月26日B08版)
  据笔者了解,所谓钓鱼小药,是一些不法鱼饵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添加工业用乙基麦芽酚。该化学物质毒性极强,具有强烈的腐蚀性。由此制成的钓饵俨然是一种具有残留性的毒饵。
  垂钓本是人们亲近自然养神健体,提高情趣,兼有渔获的一项捕捞娱乐活动。未曾想,不少垂钓者为使鱼儿上钩,或为了展示自己的钓技,或为了多有鱼获,竟用有毒饵垂钓。这不仅违背垂钓道德,同时也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人教版小学课本有一篇发人深思、令人回味的课文《钓鱼的启示》,课文大意:在针对部分品种禁渔期休渔期内,小詹姆斯父子钓得大鲈鱼,此时离有关部门规定的该品种捕捞解禁还差只有两个小时,且时间已是晚间十点,无任何人发现。但小詹姆斯的父亲却毫不犹豫、毋庸置疑的要求儿子将鱼放回湖中。小詹姆斯虽不情愿,但父命难违,只好遵从。在至此以后三十四年、截至写作此文时,小詹姆斯从未曾钓得如此规格之大的鲈鱼。虽然当时的损失和遗憾可谓“巨大”,但此次诚信的垂钓“放生”却在他以后的人生生涯中受益匪浅。笔者在校期间,鱼类学老师曾向我们讲道:在日本,许多垂钓爱好者在享受自然的同时,身体力行珍惜自然。比如在大麻哈鱼繁殖季节,钓得雄鱼归己有,钓得雌鱼则放生。
  笔者从事渔业养殖技术十五年,从事渔业执法十五年,深知毒鱼之害。毒饵垂钓利用其散发的“芳香”和粘黏作用,虽然能提高当时的上钩率,但对水体的污染残留、鱼类生长繁殖带来的威胁却是长久的。毒素在鱼体内富集达到一定程度,鱼即被致死。即使那些渐无生命危险的鱼类,由于毒素对鱼类中枢神经的麻痹侵扰会波及脑垂体,从而不仅使鱼类生长速度明显下降,而且其繁殖能力也大受影响,有的甚至丧失殆尽,等于人为为其做了“绝育术”。与此同时,水体内其它抗性孱弱的浮游动物更是在劫难逃。水生生物种群的失调将导致水体自我调节功能降低,水质恶化加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届时我们还能有何鱼可钓?因此,毒鱼对渔业资源具有毁灭性危害。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毒饵,钓得的渔获物,体内残存毒素,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自食伤身,假如销售,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的危害钓友身体的有毒钓饵,明显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希望工商、质检、渔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监管,对制造、销售、使用毒饵者,依法查处。以儆效尤,惩前毖后。各垂钓协会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倡导“绿色、人文”垂钓,使垂钓事业沿着依法环保的途径健康发展。
 (山东淡水渔业工程师 梁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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