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行诉法
告官不见官在菏泽成为历史
2015年05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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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孟

  行政诉讼案件俗称“民告官”案件,一直都是民众关注的热点。目前,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其司法解释实施已有半个多月的时间,新修改的政诉讼法有哪些亮点和变化?这些变化将如何影响老百姓的切身利益?14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全市法院2014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同时,详细解读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变化及亮点。
法院必须接收“民告官”起诉状
  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变化和亮点?菏泽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把立案登记制首次写进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应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进行指导、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直接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收起诉状。并对不接收起诉状、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作出了详细解释。这些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是对当事人诉权的有力保护。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据介绍,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不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该法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即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另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就12大类的行政行为进行起诉。其中,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种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对其诉权的保护。
“让老百姓告官能够见到官”
  行政诉讼案件,老百姓称之为“民告官”案件,但长期以来,民告官基本上看不到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其中,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另外,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山东省也出台了相关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老百姓告官能够见到官,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菏泽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姚长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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