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入职,就无工伤待遇?
单位以员工涉嫌欺诈为由不承认劳动关系,法院支持仲裁部门工伤认定
2015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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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某大型企业招工,不符合年龄条件的崔某借用表弟身份证虚报年龄,结果被录用。几年后的某日,崔某下夜班回宿舍途中被撞致残。在申请工伤时,单位认为崔某有欺诈行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单位与崔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赵昕
●案例  男子借表弟身份入职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2006年11月,日照某大型企业发布用工招聘简章,年龄条件为20-35周岁。崔某当时已年满38周岁,想应聘的崔某于是借用当时年仅30周岁、外貌与自己有几分相像的表弟李某的身份证,以李某的名义报名应聘,结果顺利过关被录用。 
  自此,崔某便以李某的名义在该企业工作,该企业亦以李某的名义为崔某办理了工会会员证、开立工资账户,但工会会员证上粘贴的是崔某本人照片。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2日零时上完夜班后,崔某骑电动车回厂区内职工宿舍途中,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导致左下肢截肢。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五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 
  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处理事故、请求赔偿,特别是因该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依法可构成工伤,此时,崔某不得不亮明“真身”。经岚山区法院主持调解,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崔某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但在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单位认为崔某构成欺诈,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崔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服,遂起诉至岚山区法院。 
●审判  单位认为工伤认定无效,法院驳回单位请求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自2007年以李某之名在某大型企业工作,该企业通过银行为崔某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定,并非劳动合同的签订,而系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崔某为规避年龄限制,借用他人身份证,构成欺诈,该部分欺诈事实仅涉及劳动者身份条款,该部分信息应属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崔某自2007年始一直在某大型企业提供劳动,虽年龄不符合该企业的录用条件,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崔某不适合工作岗位,影响到原告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该年龄系法律关于用工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关于身份信息的欺诈,并未影响双方实际用工关系的效力。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崔某与某大型企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判断有标准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用工事实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一般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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