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这四招担保降风险
2015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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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宋立山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担保可不是儿戏,隐藏着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以后再也不能给人作担保了?当然不能因噎废食,在市场经济中,担保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必须为人担保,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纯清提出了四点建议:
  1、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2、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可以根据自己与被担保人的接触进行判断,也可调查与被担保人有商业交往的人或熟人,全方面了解。被担保人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3、慎重考虑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首先应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不是充分,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指财产所有权为被担保人所有,且该财产没有抵押给他人。其次,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
  4、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被担保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一旦被担保人届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保证责任。可见,为他人担保尽可能提供一般保证,可以减少风险。按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写明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就视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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