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委托他人理财,30万本金都给亏没了
法院判决责任由理财公司承担
2015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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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宋海红 胡科刚  

  李某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理财,前几个月还照约定给利润,谁知几个月后这家公司亏损,理财本金也不给了。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委托理财而引发的纠纷,最终判决理财损失由理财人承担。
  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证券金融投资、实业投资、企业产品上市、大宗商品、服务咨询、阳光私募等业务的公司,于2012年在日照设立分公司,由王某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
  2013年6-8月,李某与该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理财金额最低为10万元,由该分公司提供理财服务,每月的利润为初始入金量的2.5%—3%,合同到期后,由分公司将理财本金转入理财客户的账户,剩余全部盈利归分公司。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分公司指定账户汇入理财资金3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的最初一个月,该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李某账户支付理财利润,但后续的几个月,由于该分公司在理财过程中出现亏损,未能按时支付利润,合同到期后亦未偿还李某理财本金。
  为此,李某将该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理财资金及利润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某损失30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返还李某理财本金和利润损失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分公司系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对外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法官介绍,通过上述分析,李某与分公司签订的保本理财协议合法有效,分公司应按约定返还李某理财本金并支付利润,但因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应由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返还理财本金及利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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