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交付三年至今未交房
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承担,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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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首付款交付三年了开发商迟迟未交房,忍无可忍的张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银行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承担,最后法院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王领娣
●案例:
房屋逾期三年未交房 要开发商退本金利息
  2009年,张某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号为1013-3-13203、1013-3-13205的储藏室买卖《协议书》。合计总房款为484366元。依照合同约定,中博房地产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张某使用。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房款。
  其中,2009年先后向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支付两商铺首付款171876元;支付住宅首付款66454元、储藏室房款30036元;交纳评估费2739元。张某、滨州市中博房地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支行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第三人分别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两份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2010年,两第三人将张某所借按揭款共216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而滨州市中博房地产至今未交房。
  张某要求解除与开发商所签订了所有合同,并解除与两第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两份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并由开发商支付一定利息。两第三方也要求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依法解除与张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则认为:张某所购房屋正在建设之中,预计2014年10月份可竣工验收,合同目的即将实现,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还的个人贷款本金和利息应由其自己偿还。
●审判:
所欠两第三方的钱款 全部由房产公司承担
  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截至张某起诉之日,被告逾期交房均已逾三年,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2014年10月10日以前原告已向工行渤海支行归还的借款利息损失以及2014年10月6日以前原告已向滨城信用社归还的借款利息损失,应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因利息已足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评估费、违约金不再另行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原告张某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支付的首付款、借款以及利息损失,张某所欠两第三方的钱款及利息由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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