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派驻机构职责权限更明确
重点监督调查11项党纪政纪
2015年05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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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4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张崇熙) 日前,德州市纪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以下“《意见》”),进一步明确市级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等,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的关系,推进派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严格责任追究,对11种违纪情形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意见》明确了市级派驻机构对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重点加强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重点检查选拔任用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调查部门单位及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等11项。同时明确了对负责联系部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重点包括受理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处分的申诉等9项。
  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的内容和行使条件重新进行了划定。其中监督权方面,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纪律监督、权力运行监督、作风监督,重点对监督检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依法行使职权等权力运行情况行使监督权;对监督检查部门单位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等情况行使监督权等。建议权方面,将对发现党的关系和行政关系不在地方的中央、省驻德单位及所属系统违纪违规问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报请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等。
  此外,对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在处理信访问题、查办案件或开展专项检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等11种情形,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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