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拐不同罪”,儿童还不如动物
2015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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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锐

  今天是儿童节,不久前央视的一组节目将焦点放在了被拐儿童身上。在节目中,一部分法学界人士以及部分被拐儿童亲属表示,之所以会有拐卖儿童这门“生意”,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5月31日央视)
  从最近五年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来看,司法机关在惩处人贩方面不断加码,然而,法律却往往对终端买主“网开一面”。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谓名副其实的轻罪。要知道,在刑法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即使只是一般情节,最高都能判五年。可见,在某种意义上,刑法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甚至还不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事实上,买主在拐卖儿童产业链中的作用并不比人贩小,甚至正是他们的存在,才使得人贩们为了超额的利润甘愿铤而走险,乃至以身试法。事实上,有不少犯罪,始端和终端都是同罪的。比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只要参与了相关犯罪的一个环节,就将被施以重罚。如此立法体例,可以实现对整个犯罪链条的无懈打击,不妨在拐卖人口等相关犯罪中予以应用。
  更重要的是,一般而言,人贩往往是穷凶极恶之徒,常以贩卖人口为生,干得是把脑袋别在裤腰上的行当,他们当中有不少人已经对刑罚产生了“免疫力”,刑罚对他们的威慑力已然有限。而买方却一般是正经人家,从现行惩罚的虚置到“买拐同罪”,一下子极大地提升了犯罪成本,这势必对他们是否选择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还需指出,解决拐卖儿童问题,严惩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更需关注于防范与查处。目前,拐卖儿童犯罪已形成了拐运卖买等犯罪利益链条。对这个完整利益链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医院甚至网络监管等众多部门机构都有监管查处权,容易陷入多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的困境。实际上,利益链条长、环节多也意味着,只要任何一个相关部门把工作真正做到位了,链条也就断了;如果每个部门把对应环节都监管到位了,拐卖也就被根治了。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永远是法治系统中最重要一环,这对于解决拐卖儿童问题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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