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党组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强化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腐败案追责相关领导
2015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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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日讯(记者 李超) 6月2日,记者从淄博廉政在线网站获悉,市政府党组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对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意见明确规定,市政府党组是全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党组(党委)是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主要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强化权力制约、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5项责任。
  党组(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直接责任、首要责任,主要履行领导责任、加强教育监管、当好廉政表率、支持案件查处4项责任;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履行分管职责、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严格廉洁自律、参加检查考核4项责任。
  为保证主体责任落实,意见提出要健全责任体系,把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工作和行政行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每年初要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和市纪委请示报告。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市委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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