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无事故责任为何还赔偿
法官: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是法院确定担责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
2015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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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吴新华

  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承重轮胎突然脱落,致使连环撞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交警认定肇事者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属意外事故。事故中都不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由谁赔偿呢?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事故各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各方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44万余元。
◎缘起 轮胎脱落连环撞车致人死亡,交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
  2013年7月23日17时50分,贾明(化名)驾驶无号牌半挂货车,沿沿海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沿海公路东湖村路段时,货车的左后侧承重轮胎突然脱落,轮胎脱落后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普通货车失控后又与同向并行刘清(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64岁的刘清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8月3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明、王某、刘清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均无事故责任,属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清近亲属要求贾明、王某及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交警都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证明我们不承担责任,那我们为啥要赔?”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拿着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坚决一分钱也不赔给刘清家属。
  9月29日,刘清家属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肇事车主及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 虽交通事故无责任,但经济损失须赔偿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贾明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左后侧承重轮胎突然脱落,轮胎脱落后车辆驶入逆向车道,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主观上具有较大的过失,其肇事行为系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事故致原告损害,应承担事故后果的主要赔偿责任,对原告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损失的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躲避危险时,超过必要的限度,与同向并行刘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之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肇事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因事故致原告损害,应承担事故后果的次要赔偿责任,对原告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损失的3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原告损害,应由其雇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首先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2万元,贾明赔偿原告损失15万余元,王某的雇主赔偿原告损失6万余元。
  后被告提起上诉,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解读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确定担责的唯一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官介绍,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应承担的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而法院最终确定的各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承办法官解释,两者不能划等号。
  那为什么交警认定被告不承担责任,而法院却让被告承担责任呢?法官解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法院应当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如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不赔偿,比如机动车与行人事故,本案就是例子;负事故全责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比如“好意同乘”,如车主开车免费载着朋友去看海,结果半路出了车祸,致使朋友死亡,交通事故中虽然车主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考虑到车主的免费载人,也不会让其对死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再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案情和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确定民事赔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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