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
每月缴存不得低于130元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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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6月11日讯(记者 于伟 通讯员 桂洋) 7月1日起,济宁将上调201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在职职工最低缴存基数分别为1450元和1300元,较去年上调100元。按5%至12%缴存比例计算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职职工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一共不得低于130元。
  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4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19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5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4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即为145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00元。
  “职工和单位按相同缴存比例来缴存公积金,按照不得低于5%的缴存比例来计算,职工的每月住房公积金缴纳额一共不得少于130元(1350元×5%×2)“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据悉,济宁市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以201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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