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身份证非法办银行卡
钢城检察院批捕七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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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1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王凤霞) 记者从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获悉,犯罪嫌疑人吴勇(化名)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明非法办理1200余张银行卡非法牟利,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吴勇等7人被钢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自2013年11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吴勇在网络上购买他人身份证、电话卡,并通过QQ群发布招募信息,先后招募犯罪嫌疑人黄笑(化名)、王晖(化名)、刘岩(化名)、刘淳(化名)、王馨(化名)等5人,约定由黄笑等5人负责到银行具体办理银行卡,每办理一张银行卡给予她们100元报酬,并包吃住、交通费。
  之后,吴勇带黄笑等5人先后窜至河北、安徽、天津、济南、聊城、菏泽、泰安、莱芜等地,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身份证办理各类银行卡1200余张。
  2015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吴勇雇佣犯罪嫌疑人耿博(化名),安排耿博(化名)持非法获取的身份证到银行进行测试,查看身份证是否能用,并负责给黄笑等人发送银行地址,回收办好的银行卡,以及食宿的安排,吴勇给予耿博每月3000元的报酬。
  犯罪嫌疑人吴勇将办理好的银行卡以工商银行卡600元一张、其他银行卡400元一张的价格在网络上予以销售,非法获利13万余元。其雇佣人员黄笑等5人每人办理银行卡数量均超过100张,非法获利均超过10000余元。
  目前,吴勇等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巨大,被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定罪依据主要是出售伪造的信用卡,而其他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依据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莱芜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办理的银行卡很有可能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被违法使用,必会给登记在该银行卡名下的公民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每一个公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证件,一旦发生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避免因信息泄露来的麻烦和损失。同时,该名工作人员称,被吴勇雇佣的人因为非法办理银行卡数量较大,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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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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