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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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1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李彦红) 近日,由莱芜市司法局和莱芜市检察院通过电脑系统自动抽选出的5名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案件履行监督责任。这是自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莱芜市第一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
  目前,莱芜市共有18名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这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第一批人民监督员,任期为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18名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和职业,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企业家、机关干部、社区工作者、教师、律师等,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群众威信高,政治素质过硬,公道正派,具有扎实的职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环节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增强执法的公信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莱芜市18名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进行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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