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消防用水的处罚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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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据《山东省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除公安消防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民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可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盗水则可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应补交公共供水费。另据《刑法》,盗窃作为国家财产的城市公共用水,盗窃数额低于200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追诉金额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盗水数额达到2000元或多次盗水,将给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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